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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用飲用水處理裝置安全技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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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用飲用水處理裝置安全技術要求

發布日期:2017-05-05 00:00 來源:http://fengfeipeng.cn 點擊:

  T/CAQI XXXX-20XX 學校用飲用水處理裝置安全技術要求

  中國質量檢驗協會團體标準

  1 範圍

  本标準規定了學校用飲用水處理裝置的術語和定義、分類與命名、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和标志、包裝、運輸、貯存。

  本标準适用于學校使用的由淨化單元、溫控單元組成的飲用水處理裝置。

  注:托幼機構除外。

  2 規範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裝儲運圖示标志

  GB/T 1019 家用電器包裝通則

  GB30978《飲水機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級》

  GB/T 4214.1 聲學 家用電器及類似用途器具噪聲 測試方法 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 4706.1 家用和類似用途電器的安全 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 4706.13 家用和類似用途電器的安全 制冷器具、冰淇淋機和制冰機的特殊要求

  GB 4706.19 家用和類似用途電器的安全 液體加熱器的特殊要求

  GB 4706.36 家用和類似用途電器的安全 商用電開水器和液體加熱器的特殊要求

  GB 5296.2 消費品使用說明 第2部分:家用和類似用途電器

  GB 5749 生活飲用水衛生标準

  GB/T 5750.1~13 生活飲用水标準檢驗方法

  GB 20044 電氣附件 家用和類似用途的不帶過電流保護的移動式剩餘電流裝置的測定

  GB/T 26572電子電氣産品中限用物質的限量要求

  GB 30978 飲水機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級

  GB 50099 中小學設計規範

  QB/T 4828 家用和類似用途反滲透、納濾淨水機專用壓力罐

  QB 1334水嘴通用技術要求

  CJJ 110 管道直飲水系統技術規程

  SB/T 10460 商用電開水器

  衛生部衛法監發161号文 附件2《生活飲用水輸配水設備及防護材料衛生安全評價規範》

  衛生部衛法監發161号文 附件4《生活飲用水水質處理器衛生安全與功能評價規範》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适用于本标準。

  3.1

  學校用飲用水處理裝置drinking water treatment device for school

  以市政自來水或其他集中式供水為原水,用在學校内保障學生飲用水安全的裝置。

  3.2

  淨化單元 purification unit

  在學校飲用水處理裝置中,通過各種形式的水處理,旨在改善飲水水質的處理單元。

  3.3

  溫控單元 temperature Control Unit

  在學校飲用水處理裝置中,通過溫度調節适用于飲用要求。

  4.分類與命名

  4.1 分類

  4.1.1按淨化方式分:

  a)反滲透,以RO表示;

  b)納濾,以NF表示;

  c) 超濾,以UF表示;

  d)其他,以QT表示;

  4.1.2按溫控方式分:

  a)加熱

  蓄熱式,以RX表示;

  即熱式,以RJ表示;

  b)制冷

  電子式,以LD表示;

  壓縮機式,以LY表示;

  c)加熱和制冷

  蓄熱電子式,以XD表示;

  蓄熱壓縮機式,以XY表示;

  即熱電子式,以JD表示;

  即熱壓縮機式,以JY表示;

  4.2 型号命名

  5 技術要求

  5.1 使用條件

  5.1.1 進水要求

  a) 進水壓力:0.1MPa~0.4MPa;

  b) 進水溫度:5℃~38℃;

  c)進水水質符合GB5749要求的市政自來水及集中式供水。

  5.1.2環境條件:

  a)适用環境溫度:

  ——溫熱型:5℃~40℃;

  ——冷熱型:10℃~38℃;

  b)大氣壓力:0.094MPa~0.106MPa;

  c)環境相對濕度不大于90%

  d)周圍無易燃、易爆和腐蝕性氣體,導電塵埃,震動等

  5.2 外觀和結構

  5.2.1箱體表面應平整光滑,無鋒棱、毛刺及明顯的錘痕;

  5.2.2 外觀無銳利棱邊,棱邊宜采用圓角過渡,或者采用軟性材料防護。

  5.2.3塗層表面應平整光滑、色澤均勻,不應有明顯的起泡、流痕、麻紋、皺紋等缺陷;

  5.2.4電鍍件的裝飾鍍層應光潔、細密、色澤均勻,不應有斑點、剝落、露底、針孔、氣泡等缺陷;

  5.2.5塑料件的表面應平整光滑、色澤均勻,不應有裂痕、氣泡、明顯縮孔和變形等缺陷;

  5.2.6結構應不能影響學校的日常活動。

  5.2.7取水水嘴應有良好的固定方式。

  5.3.衛生安全

  5.3.1 與水接觸的材料應符合GB/T 17219要求。

  5.3.2 水嘴應符合QB1334要求。

  5.3.3 出水水質菌落總數不得大于100cfu/mL,其他指标應符合原衛生部衛法監發161号文 附件4《生活飲用水水質處理器衛生安全與功能評價規範》。

  5.4 安裝要求

  5.4.1 淨水設備的安裝位置和水嘴數量應符合GB50099.

  5.4.2 管道直飲水系統應符合CJJ110.

  5.5 環保要求

  所選用的所有材料,應符合GB/T 26572的限量要求。

  5.6 電氣安全

  飲用水處理裝置電氣安全性能應符合下列條件:

  a)飲用水處理裝置電氣安全性能應符合GB4706.1、GB 4706.36的要求;額定容量小于10L,且額定電壓不超過250V的應符合GB4706.1、GB 4706.19的要求。

  b)冷熱型飲用水處理裝置電氣安全還應符合GB4706.13的要求。

  5.7額定容量

  水罐實際容量應不超過額定容量的±10%。

  5.8 制開水性能

  5.8.1 開水出水溫度

  在規定條件下,測得飲用水處理裝置的開水出水溫度應不小于92℃。

  5.8.2 制開水能力

  飲用水處理裝置制開水水量應不小于額定值的95%。

  5.9 制溫水性能

  5.9.1 溫水出水溫度

  應不高于40℃。

  5.9.2 制溫水能力

  出水溫度不高于40℃時,飲用水處理裝置制溫水水量應不小于額定值的95%。

  5.10制冷水性能

  5.10.1 制冷水出水溫度

  5.10.1.1 壓縮機制冷式冷熱型飲用水處理裝置冷水出水溫度應不高于10℃。

  5.10.1.2電子制冷式冷熱型飲用水處理裝置冷水出水溫度應不高于15℃。

  5.10.2 制冷水能力

  5.10.2.1 壓縮機制冷式冷熱型飲用水處理裝置出水溫度不高于10℃時,飲水機制冷水水量應不小于額定值的95%。

  5.10.2.2 電子制冷式冷熱型飲用水處理裝置出水溫度不高于15℃時,飲水機制冷水水量應不小于額定值的95%。

  5.11 熱效率

  按GB30978的要求。

  5.12 保溫性能

  蓄熱式飲用水處理裝置加熱至保溫狀态後,其溫度下降速度應不大于6℃/h。

  5.13 待機耗電量

  按GB30978的要求。

  5.14 出水閥耐久性

  飲用水處理裝置的出水閥應有良好的耐久性,無漏水現象。其出水閥在正常使用溫度下,應能經受開閉試驗後無損壞。

  a)機械式:50000次;

  b)電控式:100000次。

  20000次開閉試驗後無損壞。

  5.15 密封性能

  5.15.1 制冷系統密封性能

  壓縮機制冷系統應密封,任何部位制冷劑年洩漏量應不大于0.5 g。

  5.15.2 氣密性能

  飲用水處理裝置在機組常工作時除溢流管外不得有水蒸氣外漏。

  5.16 能效

  飲用水處理裝置能效應符合GB30978規定。

  5.17承壓性能

  5.17.1 水質處理單元

  5.17.1.1靜态壓力

  按照6.17.1.1的試驗方法試驗後,無洩漏及損壞。

  5.17.1.2爆破壓力

  不小于3.2MPa。

  5.17.2 淨水壓力儲水桶

  按QB/T4828的要求。

  5.17.3熱膽和熱交換器

  5.17.3.1熱膽和熱交換器的結構強度應能承受1.2MPa的水壓靜壓試驗,無裂紋、無破損。

  5.17.3.2熱膽上應設有安全閥或洩壓閥,其進口應直通熱膽内頂部,其排放口應導入排水管,不得對電氣元件造成損害,安全閥的最大起跳壓力或洩壓閥的開啟壓力不得大于0.15MPa,安全閥的排放通道尺寸應能滿足熱膽全功率加熱時所産生的蒸汽的安全排放要求,即安全閥或洩壓閥開啟後熱膽内壓力不允許上升。

  5.17.3.3熱膽的進水管應設有減壓裝置,減壓裝置的出口連通熱膽,減壓裝置的出口壓力不得大于0. 5MPa。

  5.17.4 非承壓部件

  飲用水處理裝置非承壓部件經0.45MPa水壓試驗,各接口、管路、閥門應無洩漏現象。

  5.18 噪聲

  運行噪聲不得大于60dB。

  5.19 防幹燒

  按6.19的要求進行試驗,試驗後電按表1規定的的75%試驗電壓的電氣強度試驗應無擊穿、無閃絡。

  表1電氣強度試驗電壓

  額定工和電壓

  試驗電壓

  ≤250V

  1500V

  ≤400V

  1750V

  5.20 防爆

  帶加熱裝置的飲水處理裝置應設有洩壓裝置,其啟動閥值不得超過450kpa,試驗期間水罐内的壓力不得超過0.6Mpa。

  5.21 防燙傷

  5.21.1 在取水水嘴附近,應有明顯的“取水操作指引”标簽。

  5.21.2 出水溫度>40℃的取水水嘴,必須安裝有童鎖,在水嘴上或者附近設有明顯的警告提示。

  5.21.3 在無外界因素影響下,任何取水水嘴的表面溫度不得>40℃。

  5.21.4 按照“産品說明”或“取水操作指引”的方法進行取水操作時,應有防止水飛濺的措施。

  5.21.5 在飲用水裝置的任何操作面,不得設有蒸汽排放口。

  6 試驗方法

  6.1 試驗條件

  6.1.1 除特殊規定外,試驗應在下列條件下進行。

  a) 實驗室的環境溫度:溫度測量應采用熱電偶或其它測量裝置,其精度應精确到±0.5℃。

  6.2 外觀

  視檢。

  6.3 衛生安全

  按GB/T 17219、GB5750.1~13、QB1334規定的方法測定。

  6.4 安裝要求

  6.4.1 淨水設備的安裝位置和水嘴數量按GB50099規定的方法測定。

  5.4.2 管道直飲水系統按CJJ110規定的方法測定。

  6.5 環保要求

  按GB/T 26125的方法測定。

  6.6電氣安全

  按GB 4706.1、GB 4706.13、GB 4706.19、GB 4706.36規定的方法測定。

  6.7 額定容量

  a)按照産品“使用說明”要求安裝調試并通水;

  b)常壓式溫飲用水處理裝置在注滿水直到出水閥有水流出為止稱飲用水處理裝置重量m1;步進式飲用水處理裝置在自動運行進水到高水位後進水閥停止進水為止稱飲用水處理裝置重量m1;再将飲用水處理裝置底部旋塞旋開放水至無水流出為止,再稱其重量m2,

  c)按式計算容量偏差。

  式中:

  δ——容積偏差,單位為百分率;

  m1——注滿水後飲用水處理裝置的重量,單位為千克;

  m2——放完水後飲用水處理裝置重量,·;

  V——飲用水處理裝置額定容積,單位為升;

  ρ——測量溫度下水的密度,單位為千克每升。

  6.8制開水性能

  6.8.1 開水溫度

  a)蓄熱式飲用水處理裝置,将裝置安裝于實驗室内,待飲用水處理裝置正常工作至停止加熱後,立即打開開水水嘴放水5s後在開水水嘴出水口5~10 mm處測量開水出水溫度。

  b)即熱式飲用水處理裝置,将裝置安裝于實驗室内,待飲用水處理裝置正常工作後,立即打開開水水嘴放水10s後在開水水嘴出水口5~10 mm處測量開水出水溫度。

  6.8.2 制開水能力測量、

  a)蓄熱式飲用水處理裝置,在加熱裝置停止工作後,打開開水水嘴開始收集飲用水處理裝置2h±1min的開水量;


相關标簽:水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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